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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與對方發生糾紛,有哪些管道可以試行和解?
一、向對方所在地的區公所申請調解,免費。
二、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聲請調解,法院會依標的金額徵收相應的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參照)。
三、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起訴、或向地方檢察署提出告訴或告發,可能促成對方主動聯繫試談和解,訴訟及偵查程序中也會試行移送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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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賠償條件談攏後,我是賠償方,和解書怎麼簽,才能一勞永逸?
對方應同意拋棄一切訴追權利:
(一)如果是「民事」事件:其餘請求權均拋棄
(二)如果是「刑事」案件:
1.同意原諒/宥恕我方,不得提起刑事告訴
2.如已提起告訴應簽署撤回告訴狀給我方遞狀
3.若為非告訴乃論,同意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法院為緩刑宣告,以勵自新。
★另外要提醒注意的是:由於刑事告訴權不得捨棄,故對方仍有違約提起告訴/告發的可能性,此可藉由約定懲罰性違約金條款作為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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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賠償條件談攏後,我是受賠償方,和解書怎麼簽,最能保障自己?
一般通常會建議以現金、匯款、臺銀支票、銀行本票等作為給付方式。
若為分期給付,應特別注意:
(一)約定「任一期未遵期履行,視為全部到期」、遲延給付之懲罰性違約金。
(二)分期不要拉太長,應短於刑事告訴期間及民事請求權時效,避免超過時效後,對方有恃無恐地拖欠款項。
(三)做成有執行力的公證書,或者請對方預先開立相當於各期金額本票作為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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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離婚後,未負擔親權行使的一方是否就不用負擔孩子的扶養費用?孩子的扶養費用怎麼分配?
一、未成年子女之親權與扶養費是不同層次的問題,所以即便是放棄或未取得未成年子女親權,原則上仍須負擔扶養費用。
二、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用怎麼計算:
1.負擔比例:
原則上會判父母均須各負擔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之一半,但若能舉證證明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懸殊,可主張依民法第1119條規定調整比例。
2.數額計算:
除非能舉證證明未成年子女之食衣住行育樂及醫療等基本生活開銷較高者,通常是按照未成年子女所在縣市的「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計算每月扶養費用。
三、給付期間:
1.原則:應給付至未成年子女成年之日止,故以前為20歲,但自112年1月1日修法施行後,縮短為18歲。
2.例外:實務見解另有認為,雖有工作能力但「不能期待其工作」者,亦屬無謀生能力,故成年之在學學生仍可能對父母享有受扶養之權利(最高法院56年度台上字第795號民事判決參照),目前較多實務見解願意肯認至大學畢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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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我可以要求閱覽公寓大廈的財務報表及社區相關文件嗎?
Q:我是住戶,想了解社區財務情形,可以要求管理委員會提供社區財務報表嗎?
A: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只要是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都可以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等社區相關文件資料。
Q:在什麼情況下我才算是「利害關係人」呢?是與社區出現糾紛的時候嗎?所謂「必要時」的意思又是什麼呢?
A:雖然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並未對利害關係人予以定義,但基於社區自治理念及精神,有關管理之事務及資訊都應該要公開及透明並受全體住戶監督,因此依照法院的見解,只是你是社區的住戶,就毫無疑問地具有利害關係人之身分喔!
此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的立法目的,不僅僅是賦予社區住戶得請求閱覽社區相關文件之權利,同時也是賦予管理委員會提供資料的義務,因此是否有閱覽資料的必要性,是由社區住戶自行認定,管理委員會並沒有審核的權限,也就是說管理委員會無法以「不具必要性」為由拒絕住戶的閱覽請求喔!
Q: 社區住戶那麼多,若要求閱覽社區相關文件,管理委員會隨時都要提供嗎?
A: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規定,公寓大廈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都得以規約定之。因此,雖然社區住戶有閱覽社區相關文件之權利,但為了方便管理,社區還是可以透過規約約定住戶請求閱覽社區相關文件的方式喔(例如:應以書面方式申請、於住戶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提供等)。
但要特別注意的是,縱使社區規約是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實際上代表社區住戶的共識,但仍不得透過規約剝奪住戶閱覽社區相關文件之權利,即有社區於規約中約定社區住戶若積欠管理費超過3個月者,便不可閱覽影印社區相關文件,最後即仍遭法院認為該規約之內容牴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而無效的案例喔(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參照)。
*參考條文: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
「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
「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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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我平常工作繁忙,無法參與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可以要求管理委員會提供開會的錄音錄影紀錄嗎?
A: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未要求社區於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管理委員會會議時需要錄音及錄影,縱使有,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社區住戶得以請求閱覽影印的標的也只限定於會議紀錄,而不包括錄音、錄影資料,因此依法無法請求管理委員會提供。
但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1款與第13款規定:「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因此,若住戶們認為有需要,仍可以於規約約定或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要求管理委員會於所有權人會議或管理委員會會議時須全程錄音、錄影,並保存提供給住戶閱覽複製喔。
*參考條文: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
「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1款與第13款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